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會應於本部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 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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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