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累積賸餘。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