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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25條

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事業得檢具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前項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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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