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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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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核心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公務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足認該業務為機關核心權責所在。 二、各機關維運、提供關鍵基礎設施所必要之業務。 三、公營事業與特定財團法人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要服務或功能。 四、各機關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四條
第一款至第五款或
第五條
第一款至第五款涉及之業務。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核心資通系統,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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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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