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所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