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指定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