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所稱情報機關,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