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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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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
第十四條
所定上級機關,於中央機關指下列情形: 一、總統府、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獨立機關、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二級機關,分別為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為其所屬二級機關。 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為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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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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