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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主動核發書面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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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