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