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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派員處理,並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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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