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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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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10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前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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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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