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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服務措施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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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