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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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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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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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