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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8條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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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