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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3條

專業人員如下: 一、就業服務督導員。 二、個案管理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服務員。 五、輔具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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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