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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5條

就業服務督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 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二、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定之 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從事相 關工作滿五年者。 三、具備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且從 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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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