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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 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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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