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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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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