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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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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