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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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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