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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定向行動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定向行動訓練職類技術士證。 二、領有定向行動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三、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殊教育學校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五年以上。 四、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殊教育學校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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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