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