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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生活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三、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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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