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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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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