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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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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