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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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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