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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第7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7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
第二條
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第五條
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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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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