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第6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6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復健費用,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復健費用。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
第5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前項附表,自中華…
第7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第8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
第9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
第10條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
第11條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而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置或…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之追蹤輔導機制,申請人並應配合辦理。
第13條
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
第14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