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 左: (一) 離鄉服勤於戰地者為期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二) 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者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個 月。 二、臨時服勤 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任軍事勤務者屬之,徵 用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先後 總服勤時間以不超過二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