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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分配工作時,應使被徵用之人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之職務 ,無相等之職務可分配時,應使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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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