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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 均得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及地區之限制。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之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聘雇約定時間之限 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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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