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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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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