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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須 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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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