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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60條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 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或第三項之義務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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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