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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9條

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 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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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