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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 第59條
軍事徵用法 第59條
第四條
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 權拒絕或怠於履行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十七條
、
第四十五條
或
第四十六條
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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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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