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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61條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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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