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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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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6條
第五十一條
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 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 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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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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