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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第3條

軍事檢察官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 ,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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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