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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第8條

軍事檢察官指揮證得視需要更換之,更換時,領證各員於收受新證後,應 將舊證繳由各該長官彙案呈報國防部註銷並轉陳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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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