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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第6條

軍事檢察官指揮證由行政院制定頒行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軍事檢察官於發見現行犯或其他緊急處分時,得就近請求或指揮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執行業務…第3條軍事檢察官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第4條接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拒絕延擱。第5條第二條之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執行職務之軍事…第7條領有指揮證之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原證繳銷。前項指揮證如因故損壞不堪使用者,得聲明理由附具原…第8條軍事檢察官指揮證得視需要更換之,更換時,領證各員於收受新證後,應將舊證繳由各該長官彙案呈報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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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