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 第4條

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第4條

接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拒絕延擱。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