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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第7條

領有指揮證之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原證繳銷。 前項指揮證如因故損壞不堪使用者,得聲明理由附具原證呈請換發,如係 遺失者,應登報聲明作廢並呈報該管軍事機關備案,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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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