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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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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