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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 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 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保留其權利者,屆滿五年未申領即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於得申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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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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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