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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
第七條
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
第十九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原因,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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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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