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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準用前項具領及分配方式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被保險人不得申請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指定益人。但於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撤銷其指定,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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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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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