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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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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定死亡及致身心障礙之原因,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
第29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目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有關規定辦…
「保險受益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
第16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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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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