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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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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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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