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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率計算,在當月二日以後未滿一月之年資,按一月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者採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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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