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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10條

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 離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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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